喀什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英吉沙县第二十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宏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3MABUQ27R7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和谐路2号院63号楼0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英市监处罚〔2026〕12号
违法事实认定:药店执业药师是药店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药店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查,喀什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英吉沙县第二十分店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构成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案件货值认定:根据该药店提供的处方药销售票据上的价格,该药店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的处方药价值共364.19元。
违法所得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该药店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违法所得364.19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20000元罚款(贰万元整)。
20000.00元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