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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民弘农资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户春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81MA1CA0XF7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安然壹品尚城3、4号楼东厢房0单元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虎市监处罚[2023]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年末通过黑龙江沃丰肥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薛恒订购的化肥,2023年2月9日从该公司购进了20吨(400袋)外包装明示标识:“苗之源络合脲素(大颗粒)总利用率≥46%,执行标准:HG/T4214-2011,企业标准:Q/HWM002-2022,氮≥30%,含铵态氮≥16%,净含量50kg,黑龙江沃丰肥业有限公司,地址:肇东市肇昌公路十一公里处”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的络合脲素,2023年3月份入库,进货价格1450元/吨,共计29000元。2023年4月3日销售给农户50袋上述络合脲素,销售价格139元/袋(2780元/吨),共计6950元。2023年6月5日,当事人将售出的50袋络合脲素主动召回交由我局,对农户返还购货款并补偿现金2000元整。2023年5月24日,我局向绥化市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虎市监协查〔2023〕3号),请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2023年6月29日收到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该回函称:“1.黑龙江沃丰肥业有限公司依法登记了营业执照,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黑)XK13-001-00282;2.该公司涉案批次化肥销售到虎林市民弘农资商店共20吨,单价1450元;3.该公司没有向虎林市其他经营者销售过该批次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325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5600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五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四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30104HG0070)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络合脲素的检验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厂家登记注册情况; 6、《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情况; 7、《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生产厂家生产资质情况; 8、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络合脲素时间、数量、价格等情况; 9、民弘农资销售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络合脲素时间、数量、价格等情况; 10、企业执行标准打印件一份,证明标准执行情况; 11、召回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对农户的补偿情况; 12、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的回函》(〔2023〕12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络合脲素情况; 13、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络合脲素的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络合脲素的包装标注及生产日期标注情况。
罚款2.7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7800.00元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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