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鑫泰农业物资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洪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1AHX1T4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红旗路西站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4]11号
经查,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长春润德塑料有限公司以每卷88元的价格购进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宽度:700mm,厚度:0.01mm II类)6卷,每卷重10kg,每千克8.8元,购进价款为528元。其中5卷的销售单价为每卷95元,1卷的销售单价为93元,销售收入为568元。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明细表,截止目前,涉案商品已全部售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截至目前,获取违法所得共计40元,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渠道、进销货时间、进销货价格、进销货数量以及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五)、长春润德塑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生产厂家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宽度:700mm,厚度:0.01mm II类)的供货方、购进价格、购进数量;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佳木斯鑫泰农资销售凭证》两份,证明该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宽度:700mm,厚度:0.01mm II类)的销售价格、销售时间、销售数量等;
证据(八)、佳木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样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QG(J)20240044)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宽度:700mm,厚度:0.01mm II类)为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罚款0.1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6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