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万和镇油坊明鑫酒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榜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9TGT5X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太白顶风景区太白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25号
现查明,当事人口述称,上述大麦酒是2025年11月15生产的,共生产了110L,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抽检同批次高粱酒销售10L(含抽检2.5L),剩余100L;上述高粱酒是2025年12月26日生产的,共生产了150L,仅抽检时销售了2.5L,其余同批次高粱酒均未销售(抽检后倒掉了)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高粱酒无库存。 另查明,上述大麦酒的生产成本为16元/L,售价为20元/L,同批次抽检不合格大麦酒货值金额2200元,销售金额200元,除去生产成本获利40元;上述高粱酒的生产成本为18元/L,售价为20元/L,同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高粱酒销售金额50元,除去生产成本获利5元。抽检不合格的大麦酒和高粱酒的货值金额共计2250元,获利45元,即违法所得为4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大麦酒100L;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045元。
3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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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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