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智诚共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瑞娥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200MA7403B879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五环街体育场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市税稽罚﹝2025﹞44号
(一)增值税方面你单位2022年~2024年通过段淑芳、曹瑞娥二人微信、私人银行账户、嘉峪关智诚合信信息咨询中心账户收取销售服务款收入(含税)共3,447,270.49元。其中:2022年736,838.26元、2023年1,227,359.73元、2024年1,483,072.50元。(1)2022年2022年你单位自行申报销售额302,524.52元,1-4季度分别为25,148.52元、15,200.00元、230,910.00元、31,266.00元。2022年账外收入736,838.26元,1-4季度分别为188,602.40元、218,568.86元、220,351.00元、109,316.00元。(2)2023年2023年你单位自行申报销售额为702,362.76元,1-4季度分别为70,049.80元、141,061.41元、212,706.97元、278,544.58元。2023年账外收入1,227,359.73元,1-4季度分别为246,252.00元、343,205.73元、316,641.00元、321,261.00元。(3)2024年2024年你单位自行申报销售额为1,094,227.87元,1-4季度分别为257,128.72元、290,000.04元、277,247.55元、269,851.56元。2024年账外收入1,483,072.50元,1-4季度分别为341,252.00元、389,760.00元、381,180.68元、370,879.8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第八条“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三条“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43,757.50元,其中2023年少缴增值税18,735.17元;2024年少缴增值税25,022.33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你单位2023年-2024年少缴增值税43,757.50元,造成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531.5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531.52元,其中2023年少申报655.74元,2024年少申报875.78元。(三)企业所得税方面1.企业取得的账外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2022-2024年账外收入(不含税)共3,403,512.99元。其中:2022年736,838.26元、2023年1,208,624.56元、2024年1,458,050.1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之规定,你单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3,512.99元,其中2022年应调增736,838.26元、2023年应调增1,208,624.56元、2024年应调增1,458,050.17元。2.检查补缴的税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此次检查补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55.74元、教育费附加281.02元、地方教育附加187.35元。2024年检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5.78元、教育费附加375.33元、地方教育附加250.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625.46元,其中2023年调减1,124.11元,2024年调减1,501.35元。3.列支的不合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你单位固定资产未记载车辆,也未租用过车辆。2022年3月21号凭证、4月17号凭证、6月22号凭证显示车用汽油支出分别为906.86元、377.00元、803.24元,8月83号凭证显示汽车装潢费用440.00元。2023年11月50号凭证显示车用汽油支出348.00元。2024年2月26号凭证、6月30号凭证、7月60号凭证、10月55号凭证显示车用汽油支出分别为270.00元、669.49元、200.00元、200.00元。(2)你单位2023年1月24号凭证显示管理费用-办公费支出776.00元,所列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玩具*故事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你单位上述支出与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90.59元,其中2022年调增2,527.10元、2023年调增1,124.00元、2024年调增1,339.49元。综上,你单位2021年末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66,713.67元,2022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1,185.14元,本次检查调增739,365.36元,调整后所得额为740,550.5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66,713.67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73,836.83元。2023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105,931.70元,本次检查调增1,209,748.56元,调减1,124.11元,调整后所得额为1,314,556.15元。2024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242,286.57元,本次检查调增1,459,389.66元,调减1501.35元,调整后所得额为1,700,174.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845.9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6,845.92元;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5,727.81元,已缴纳2,020.16元,少缴纳63,707.65元;202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5,008.74元。已缴纳12,114.33元,少缴纳72,894.41元,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53,447.98元。
对你单位隐匿收入造成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60%的罚款,即119,242.20元。
119242.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