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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福罗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晓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1MABTTQ0X2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长江路88号绥芬河沃尔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A4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0
(2025)苏0104民初834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高*
绥芬河福罗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秦淮区大声发食品店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6〕54号
经查,绥芬河福罗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进口谷德维尔小麦粉(原产地:俄罗斯,生产日期:2025-09-09, 保质期至2026-09-09,净含量:2千克/袋)经检验,检验结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认定属实。 经查,当事人共进口谷德维尔小麦粉(原产地:俄罗斯,生产日期:2025-09-09, 保质期至2026-09-09,净含量:2千克/袋)共510提(4袋/提),其中销售给黑龙江俄品缘商贸有限公司10提(4袋/提),售价55.6元/提,无产品被召回,实际销售金额为556.00元(55.6元×10提);销售给绥芬河华坤经贸有限公司300提(4袋/提),销售价格为36元/提,召回185提,实际销售115提,实际销售金额为4,140.00元(36元×115提);销售给绥芬河市优俄汇俄货商行200提(4袋/提),销售价格为36元/提,召回124提,实际销售76提,实际销售金额为2,736.00元(36元×76提)。违法所得共计7,432.00元。货值金额为18,556.00元(500提×36元+10提×55.6元)。
1、没收309提(4袋/提)谷德维尔小麦粉(原产地:俄罗斯,生产日期:2025-09-09, 保质期至2026-09-09,净含量:2千克/袋); 2、没收违法所得元人民币7,432.00元; 3、处以60,000.00元人民币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67,432.00元(其中违法所得7,432.00元,罚款60,0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牡绥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查,绥芬河福罗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05月13日进口涉案商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脂肪项目不符合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沈阳市和平区迦美出品食品商行销售过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沈阳市和平区迦美出品食品商行向被抽检单位沈阳市沈河区松鼠爱吃折扣仓储超市销售过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提取涉案商品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台账确定上述不合格批次涉案食品共计156箱,其中销售给沈阳市和平区迦美出品食品商行共40箱,每箱销售价格108元,总金额4320元;销售给青岛启纪进口商品直营中心有限公司共11箱,其中赠品1箱,每箱销售价格111.6元,总金额1116元;销售给吉林祥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10箱,每箱销售价格111.6元,总金额1116元;销售给黑河品优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共20箱,每箱销售价格105.6元,总金额2112元;销售给满洲里市山姆食品超市共10箱,每箱销售价格105.6元,总金额1056元,销售给黑河市晟亿贸易有限公司共20箱,其中5箱赠品,每箱销售价格111.6元,总金额1674元;门店零售45箱,每箱销售价格111.6元,总金额5022元。共计货值金额为17,085.60元,违法所得16,416.00元。此批次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全部销售,绥芬河福罗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开展召回,召回涉案食品数量为0,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认定属实。
1、没收违法所得16,416.00元人民币;2、处以货值金额15倍(合计256,284.00元)人民币罚款。合计272,7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56284.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