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沈丘县朱金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金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624MAE59T1E6J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丙申路佳和园小区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市监处罚〔2025〕119号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沈丘县朱金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该店食品经营区域内发现标示为:“品希园”开心果,净含量:80克,产地:广东省揭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44528102928,保质期:10个月,地址:普宁市里湖镇和平凉果城里梅公路西侧。该食品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已销毁模糊不清,标注生产日期处被新日期覆盖,新日期显示:2025年1月06日,数量:28袋。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朱金金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金额较低。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裁量基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行为: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6.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执法人员建议给与当事人:1.罚款50000元。2.没收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品希园”开心果28袋。
50000.00元
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