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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洪未注册资本:118.8888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314323486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土滩坝组13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0
(2020)黔03民终7060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段**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8-04
(2020)黔0382民初3393号
追偿权纠纷
段**
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3
2019-12-05
(2019)川0113民初359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李*
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李*,李**,杨**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2
2021-11-18
(2021)黔0382民初732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韩**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10
2021-06-17
(2021)黔0382执231号
追偿权纠纷
段**、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15
2020-12-11
(2020)川0113民初3112号
执行异议之诉
李*与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2
2020-08-05
(2020)黔0382民初3393号
追偿权纠纷
段**与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472.8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22
2020-11-23
(2020)黔03民终7060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段**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26
2020-09-30
(2020)川0113执异40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李*、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8-27
2020-07-15
(2020)川0113执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3-16
2019-12-16
(2019)川0113民初359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李*与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1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4]27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酒类)销售。已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该公司原住址为茅台镇南坳社区,后变更为中枢街道青杠园社区兴盛路125号,因生意不好,现暂未开展经营,目前临时在国酒城1-首2-36号办公。 当事人在1688平台认证店铺“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其上架销售的“茅台镇酱香型白酒53度飞天茅香老酒纯粮坤沙酒坛装名谷酒厂定制酒”,商品ID为623770288137,该商品于2020年7月30日上架,上架时商品名称为“贵州茅台镇酱香型白酒定制雕刻酒坛2500毫升收藏送礼坛子酒”,当事人为促进商品销售,于2023年6月将商品名称修改为“茅台镇酱香型白酒53度飞天茅香老酒纯粮坤沙酒坛装名谷酒厂定制酒”,并成功交易3张订单,共9坛,销售金额共4062元。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飞天”文字商标(第10195572号)和“飞天牌”图文商标(第237040号,见右图),未授权集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商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李洪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事实; 3.电子数据固证文书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1688平台认证网店“贵州省仁怀市名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商品“茅台镇酱香型白酒53度飞天茅香老酒纯粮坤沙酒坛装名谷酒厂定制酒”的事实; 5.询问笔录2份,证明①涉案商品ID为623770288137的事实;②涉案商品最初名称为“贵州茅台镇酱香型白酒定制雕刻酒坛2500毫升收藏送礼坛子酒”的事实,于2023年6月修改为“茅台镇酱香型白酒53度飞天茅香老酒纯粮坤沙酒坛装名谷酒厂定制酒”的事实;③涉案商品实际销售共3单、9坛,销售金额共4062元的事实;④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使用“飞天”的事实; 6.销售订单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商品实际销售共3单,9坛,销售金额共4062元的事实; 7.协助调查函复函打印件2份,证明①涉案商品上架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的事实;②涉案商品最初名称为“贵州茅台镇酱香型白酒定制雕刻酒坛2500毫升收藏送礼坛子酒”,于2023年6月修改为“茅台镇酱香型白酒53度飞天茅香老酒纯粮坤沙酒坛装名谷酒厂定制酒”的事实;③涉案商品实际销售共3单、9坛,销售金额共4062元的事实; 8.情况说明、商品样品包装打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商品检验合格的事实; 9.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飞天”文字商标(第10195572号)和“飞天牌”图文商标(第237040号,见右图)且未授权集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事实。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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