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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牙城镇贝贝乐母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1MA2Y48J229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龙祥路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霞市监处罚〔2025〕5-100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从福州市艾瑞佳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0个“伊斯卡尔企鹅自动奶瓶”(生产日期:20230420,保质期:十年,容量:320ml),进价69元/个,共计690元;2个“伊斯卡尔新生儿玻璃奶瓶”(生产日期:20230628,保质期:十年,容量:100ml),进价26元/个,共计52元。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即将10个“伊斯卡尔企鹅自动奶瓶”和2个“伊斯卡尔新生儿玻璃奶瓶”摆放于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未使用电子销售系统也未登记制作销售台账,依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采信当事人口述的金额:“伊斯卡尔企鹅自动奶瓶”售价138元/个;“伊斯卡尔新生儿玻璃奶瓶”售价58元/个。截至2024年12月18日,当事人以138元/个的价格,共售出未明码标价的“伊斯卡尔企鹅自动奶瓶”1个。综上,本案货值金额149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38元。 当事人销售奶瓶时未按规定对其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母婴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G-10从轻情节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8元;二、罚款500元。
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500.00元
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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