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恺枫健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伟柱注册资本:27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5U61X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2号之三E2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5〕768号
2025年8月27日,胡伟柱向我局反映,其在办理当事人注销登记手续时,被告知当事人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注销,要求我局处理。经查询,当事人登记住所的房地产权属人曾经向我局出具说明,未向当事人等市场主体出租或提供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2号之三的房产,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营业执照。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告知其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其表示已知悉。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经调查,2017年1月1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提交申请,登记设立广州恺枫健商贸有限公司,并向我局提交了虚假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将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2号之三E24作为登记住所,于2017年1月22日取得核准设立登记。2017年12月,胡伟柱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由中介人员向我局申请变更登记,将广州恺枫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伟柱,未在登记住所经营。自2017年12月起,当事人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并于2019年11月14日办理了《清税证明》(穗越税一所 税企清 〔2019〕289574号),即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根据上述事实,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5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市监罚告字〔2025〕644号),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2017年1月19日,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经营,无违法所得,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17年1月19日提供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11-0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