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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磊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308813251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陈香北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罚[2025]185号
仁怀市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于2017年6月12日到期,2016年该公司将经营场地搬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河东村金竹组,2017年仁怀市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磊将公司管理及运营交由其朋友王冰负责,当事人实际负责人王冰在运营公司期间于2020年8月到仁怀市三号区包材市场现金购买了基酒及“万家客酒糟埋藏酒”包材(现已无法联系该包材店),上述酒水12元/斤,数量120斤,金额为1440元;包材28元/件,数量共20件,金额为560元,共花费2000元,购买了基酒后当事人借用包材店的包装工具设备在其公司经营场所内自己生产包装了20件“万家客酒糟埋藏酒”,上述20件产品中有6件属当事人自用,剩余的14件存放于该公司于营业场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河东村金竹组至2023年该营业场地退租且该场地被贵州省宝镇台酒业有限公司租用用作包装生产车间,故仁怀市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冰委托其朋友贵州省宝镇台酒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永超暂存。2025年5月11日仁怀市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给仁怀市万家客酒类经营部5件“万家客酒糟埋藏酒”,销售金额120元/件,金额共600元,剩余9件被我局检查时扣押,我局将其中3瓶抽样送检,2025年7月21日我局收到本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JDSW20250235),报告显示2025年6月24日对仁怀市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产品“万家客酒糟埋藏酒”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感官-口味,感官-香气,感官-风格项目不符合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优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仁怀市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万家客酒糟埋藏酒”白酒产品标签上有“封藏于二零壹伍年捌月”的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且报告中上述产品不符合优级要求,标签涉嫌含有虚假内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仁怀市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自行灌装销售的“万家客酒糟埋藏酒”白酒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怀桥酒厂,厂址为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苍龙办事处苍龙坝村,产地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当事人上述行为未获得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怀桥酒厂授权,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无证生产的20件“万家客酒糟埋藏酒”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仁怀市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涉案产品图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提供的经营场所现场发现9件涉案产品的事实; 2.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怀桥酒厂现场检查笔录1份,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怀桥酒厂法定代表人汪必书、厂长汪必永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怀桥酒厂未生产过“万家客酒糟埋藏酒”产品,且未授权过仁怀市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使用其生产资质的事实; 3.委托贵州省检
罚款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0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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