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盛宴粥府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承志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693805679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3-09
2011-04-07
(2011)莲行执审字第36号
行政处罚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盛宴粥府饭店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1-04-07
2011-04-07
(2011)莲行执审字第36号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市莲湖区盛宴粥府饭店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莲市监罚﹝2024﹞4号
当事人1年内有2次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当事人在1年内有2次餐饮具抽检结果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以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