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德裕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230123MA18WDX9X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德裕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25
(2021)黑0111民初4520号
合同纠纷
刘**
依兰县德裕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5﹞19号
经查,依兰县德裕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共有3台叉车,分别是2台龙2-35型号,1台龙2-30型号。正在投入使用的是2台龙2-35型号,到达现场检查时其中1台正在作业。经询问法定代表人王祎是否能提供投入使用的叉车的相关手续,王祎叙述“2台龙2-35型号的手续合格证书及落户手续正在补办”,并询问是否按规定检验,王祎叙述“还没有检验,目前正在申请,由于叉车手续丢失未及时进行检验”;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供出检验合格等相关手续,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处罚30000元。
30000.00元
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8
2
依兰市监处罚﹝2024﹞75号
经查,当事人依兰县德裕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24年3月20日生产了每袋净含量为50kg的迈普丰牌掺混肥料,共计7吨。成本价每吨3480元。销售价每吨3540元。2024年3月26日,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股长金茂强组织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丁野、孟令红,执法人员赵雨、吕光超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依兰县德裕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迈普丰牌掺混肥料(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规格型号:每袋净含量为50kg、抽样基数:7吨、单价:每吨3540元)进行现场抽样,并送往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24年4月22日,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2024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HB00144)。检验报告中显示:经抽样检验,总氮项目不符合GB/T21633-2020、《2024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总氮(N)%的质量分数按照技术要求应≥35-1.5,实际检测结果为32.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批次抽检的迈普丰牌掺混肥料(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规格型号:每袋净含量为50kg、抽样基数:7吨、销售价:每吨3540元)已被当事人全部销售。该案货值金额:24780元,获违法所得:420元。当事人未提供出该批次化肥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产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签收检验结果通知书、填写回执,并对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HB00144)的不合格结论提出了异议,口头要求复检。 2024年4月29日,该企业负责人王祎向执法人员说明已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的掺混肥料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叙述称已以每吨3540元的价格将7吨掺混肥料(迈普丰)全部销售。该案货值金额:3540*7=24780元,获违法所得:每吨获利60元,全部售出7吨,总获违法所得:60*7=420元。故认定当事人依兰县德裕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依兰县德裕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资质;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份,证明依兰县德裕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生产复肥的合法资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的身份; 4.抽检当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检情况;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编号:0703741)一份,证明抽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6.现场抽样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抽样情况; 7.《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HB00144)一份、《检验报告》(编号:2024HB00144)一份,证明该批次化肥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8.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 9.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生产不合格的掺混肥料的事实; 依兰县德裕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库房照片一张,证明该批次化肥已无库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掺混肥料,并予以处罚如下:1、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罚款:49,56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罚没款合计:49,980元。
49560.00元
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