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真发注册资本:1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000732586721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长农大街26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8
(2025)吉民申925号
劳动争议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5-02-12
(2025)吉01民终363号
劳动争议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毕**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10-09
(2024)吉01民终8215号
劳动争议
苗*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6-05
(2024)吉0106民初26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7
2024-05-30
(2024)吉0106民初26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8
2024-05-23
(2024)吉0122民初2322号
劳动争议
董*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农安县人民法院
9
2024-04-25
(2024)辽01民终5580号
返还原物纠纷
沈阳市兴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高**,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杨**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1-18
(2023)吉0122民初6626号
劳动争议
石*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农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27
2025-02-17
(2025)吉01民终363号
劳动争议
吉林华某公司、毕*男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10-30
2024-05-29
(2024)吉01民终3973号
劳动争议
石*、某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78238.6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6-25
2024-03-04
(2023)辽0104民初21339号
返还原物纠纷
沈阳市兴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28
2023-03-26
(2023)吉01民终201号
劳动争议
张*、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25366.0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4-24
2023-03-26
(2023)吉01民终370号
劳动争议
朱**、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79457.68元
民事案件
6
2022-06-15
2022-05-26
(2022)吉0122民初331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省新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2-30
2021-11-18
(2021)吉0203民初24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延江轮胎经销部、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7-01
2021-06-30
(2021)吉0203民初9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延江轮胎经销部诉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25
2020-03-24
(2019)吉0122民初3653号
劳动争议
关*与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82927.99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2-22
2020-10-16
(2020)吉01民终2414号
劳动争议
李*、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正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6〕118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4月27日销售给白山市家得乐超市有限公司2等白条381.9公斤,12.5元/公斤;后腿骨10公斤,7.5元/公斤;脊骨20公斤,12元/公斤;尾叉骨20公斤,8.5元/公斤;Ⅱ号肉100公斤,15元/公斤;三角碎肉140公斤,13元/公斤;护心肉20公斤,31.8元/公斤;猪肝10公斤,2.5元/公斤;猪心5公斤,7.5元/公斤,带油猪脾5公斤,4元/公斤。不合格猪后丘肉是二等白条上的肉,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白山市家得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了4头2等白条,白山市家得乐超市有限公司属于批发客户,其购进4头2等白条后向其他客户销售了3头2等白条,剩余1头2等白条自己售卖,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的猪后丘肉是白山市家得乐超市有限公司自留售卖2等白条分割下来的,自留售卖的2等白条共78.5公斤。由于当事人所购进的生猪来自不同的养殖户,生猪购入后混合进入待宰圈统一屠宰,当事人无法追溯并确认涉案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具体来源。综上,不合格的猪后丘肉的货值金额共计981.25元,违法所得共计981.25元。 又查明,当事人所购进生猪主要通过德康、牧原、中粮等网上拍卖平台采购,另有部分直接向养殖户收购。生猪进厂前动检所的官方驻场兽医协同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人员查证验物,主要检查生猪动检票据,车辆消毒证明,耳标等材料,然后在站台接尿取样,用瘦肉精三联快速检测卡,对瘦肉精进行尿液检测。屠宰生猪后官方驻场兽医对其进行检疫,检疫完成后开具动物检疫证明,然后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品控人员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每半年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一次涵盖34项指标的检验。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生猪后不会喂饲料也不会给生猪注射或投喂任何药物。当事人经营的猪后丘肉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养殖户对个体生猪进行了用药治疗,未达到休药期的时间就出栏销售了,导致氟苯尼考项目超标。当事人查找原因后,认真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提交了异议申请书,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6年6月3日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26年06月30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具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不认可该公司提出的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县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6月18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4月27日销售给白山市家得乐超市有限公司2等白条381.9公斤,12.5元/公斤;后腿骨10公斤,7.5元/公斤;脊骨20公斤,12元/公斤;尾叉骨20公斤,8.5元/公斤;Ⅱ号肉100公斤,15元/公斤;三角碎肉140公斤,13元/公斤;护心肉20公斤,31.8元/公斤;猪肝10公斤,2.5元/公斤;猪心5公斤,7.5元/公斤,带油猪脾5公斤,4元/公斤。不合格猪后丘肉是二等白条上的肉,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白山市家得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了4头2等白条,白山市家得乐超市有限公司属于批发客户,其购进4头2等白条后向其他客户销售了3头2等白条,剩余1头2等白条自己售卖,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的猪后丘肉是白山市家得乐超市有限公司自留售卖2等白条分割下来的,自留售卖的2等白条共78.5公斤。由于当事人所购进的生猪来自不同的养殖户,生猪购入后混合进入待宰圈统一屠宰,当事人无法追溯并确认涉案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具体来源。综上,不合格的猪后丘肉的货值金额共计981.25元,违法所得共计981.25元。 当事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猪后丘肉兽药残留限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9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1.25元;2、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981.25元。
55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