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化峪建红摩托修理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4MA0J5UP88Q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稷山县化峪镇阳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稷市监处罚〔2024〕118号
经查,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称由于原装电池缺货且价格上涨,店内的三台电动自行车进货时就没有要求供货商配备原装电池。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后,未仔细查看产品合格证,也未能提供蓄电池规格和型号变更后的认证证书,擅自将其中一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更换为与合格证上列明厂家、型号不同的蓄电池并将整车用作
对外销售。当事人侯立恒对其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擅自销售未经变更的TDT2211Z型号产品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企业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具有真实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