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老百姓兴康医药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建萍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MADKQ7WJ9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白彦道团14街坊龙达底店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5〕5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仁和”诺氟沙星胶囊(1盒),经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昆市监责改〔2025〕AS-171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昆市监当罚〔2025〕AS-30号)后,202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销售的处方药“安达唐”达格列净片(1盒)仍未见用于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或誊方笺,于2025年10月23日被我局查获。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7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