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卢波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性萍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49CY3A1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熊口镇继红路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408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6日经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潜江市熊口镇继红路3号从事药品零售服务。
2025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处方药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的销售记录,显示当日有销售,但现场无法提供处方凭证,现场执业药师聂莉不在岗。当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潜江市监责改〔2025〕xk-9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随机抽查2025年8月12日药品名为阿托伐他汀钙片、2025年8月14日药品名为通脉颗粒、护肝片的处方药销售记录,现场无法提供2025年8月14日药品名为通脉颗粒、护肝片的处方单,现场执业药师聂莉不在岗,当事人于2025年8月1日、2025年8月12日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无注册执业药师聂莉进行处方审核签字。
据当事人陈述,潜江市卢波大药房于2020年以6000元/年的工资聘用聂莉为当事人的审方员,聂莉于2020年7月2日经注册成为该店执业药师,偶尔到店上班。...[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聘用人员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2、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000元。
8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