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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启善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玺龙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8RCCDXW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疆机电物流汽配城9号楼B10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0
(2024)新2901民初5025号
运输合同纠纷
阿克苏启善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分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2
2024-05-13
(2024)新2901民初2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启善建材有限公司
新和县德润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2
2025-03-18
(2024)新2901执503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新和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1-26
2024-09-24
(2024)新2901民初5025号
运输合同纠纷
阿克苏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934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5)44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 你公司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6435538元,不含税金额5695166.37元,未申报增值税收入,少缴增值税740371.63元。 经核查,你公司零星销售水泥过程中,购买方基本不要发票,你公司通过其销售人员杨自辉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2022-2024年期间,共收取金额6435538元,具体明细见下表。上述收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未申报收入。 年度 2022 2023 2024 收款金额 1035000 992600 4407938 不含税金额 915929.20 878407.08 3900830.09 税额 119070.80 114192.92 507107.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2024年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6435538元,不含税金额5695166.37元,未计入收入申报缴纳税款,少缴增值税740371.63元。其中2022年少申报收入915929.2元,少缴增值税119070.80元,2023年少申报收入878407.08元,少缴增值税114192.92元,2024年少申报收入3900830.09元,少缴增值税507107.91元。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22-2024年增值税740371.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20516.09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7
2
阿克苏税稽罚〔2025〕42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你公司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6435538元,不含税金额5695166.37元,未申报增值税收入,少缴增值税740371.63元。经核查,你公司零星销售水泥过程中,购买方基本不要发票,你公司通过其销售人员杨自辉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2022-2024年期间,共收取金额6435538元,具体明细见下表。上述收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未申报收入。年度202220232024收款金额10350009926004407938不含税金额915929.20878407.083900830.09税额119070.80114192.92507107.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2024年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6435538元,不含税金额5695166.37元,未计入收入申报缴纳税款,少缴增值税740371.63元。其中2022年少申报收入915929.2元,少缴增值税119070.80元,2023年少申报收入878407.08元,少缴增值税114192.92元,2024年少申报收入3900830.09元,少缴增值税507107.91元。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22-2024年增值税740371.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20516.09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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