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茂林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春贵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5725303041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穆棱镇西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穆棱市监处罚﹝2024﹞69号
穆棱市茂林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汪齐宝(受委托人)对本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行为事实予以确认,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12日开始实施。编号为002220062969、002220684555的2只气瓶,均从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购进,钢瓶重量:16kg,最大充装量:14.9kg;编号为006225201489的气瓶,是从天津仁和鼎盛钢瓶制造有限公司购进,钢瓶重量:6.5kg,最大充装量:5.0kg。上述3只气瓶购进具体日期无法查明,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30000.00元整罚款。
30000.00元
穆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