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荟翠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铭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0MACFCY545R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树坡路99号日盛湖湘花苑16栋2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县市监处罚〔2025〕X354号
经查明,2024年6月18日,本局委托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自行消毒餐饮具)、碟子(复用自行消毒餐饮具)、盘(复用自行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7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ZJ0123、NO:SP2024-ZJ0124、NO:SP2024-ZJ0125)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3日送达不合格报告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县执市监责改〔2024〕21001678号),限当事人于2024年7月17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执市监当罚〔2024〕24003259号),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警告处罚。2025年6月24日,本局委托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自行消毒餐饮具)再次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7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5-ZJ0108)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ZJ0123、NO:SP2024-ZJ0124、NO:SP2024-ZJ0125)各 1 份,证明本局委托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于 2024 年 6 月 18日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自行消毒餐饮具)、碟子(复用自行消毒餐饮具)、盘(复用自行消毒餐饮具)进行抽监督抽检及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4 年 7 月 3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制作的的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长县市监检结〔2024〕21000368 号)及其送达回证、《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县市监责改〔2024〕21001678 号)及其送达回证、《当场处罚决定书》(长县市监当罚〔2024〕24003259 号)各 1 份,证明本局送达检验报告及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事实; 证据三: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5-ZJ0108)1 份,证明本局委托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于2025年6月24日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自行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及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长县市监检结〔2025〕21000391 号)及其送达回证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消毒餐具复检仍然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 1 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 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八: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 1 份,证明当事人法人、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九: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表及检测范围》复印件各 1 份,证明长沙县综合检测中心的鉴定资质的事实。
罚款 5000 元
5000.00元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