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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田阳区爱敬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爱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1MA5MF9010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头塘街(中学路电信营业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5〕1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04月03日开始在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头塘街(中学路电信营业旁)经营医疗服务。办理有《营业执照》,注册号:92451021MA5MF90108,以及备案编号:MA5MF901045100317D2192。 再查明:(一)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从南宁市的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平台下单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小儿化痰止咳颗粒”(规格:12袋/盒;单位:盒;数量:贰;国药准字H43021059,生产日期:2023.02.10,有效期至:2025.01)10.0盒、单价7.50元/盒;以整盒方式销售了9.0盒,售价是8.00元/盒;(二)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从南宁市的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平台下单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规格:4克×10袋/盒;单位:盒;数量:壹;国药准字H45021085,生产日期:2022.12.23,有效期至:2024.11)5.0盒、单价2.50元/盒;以整盒方式销售了4.0盒,售价是3.50元/盒;(三)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南宁市的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平台下单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阿咖酚散”(规格:100包/盒;单位:盒;数量:壹;国药准字H44024373,生产日期:2022.10.24,有效期至:2024.09)20.0盒、单价14.00元/盒;以整盒方式销售了19.0盒,售价是15.00元/盒;(四)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从南宁市的广西圣泰医药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业务员到店里推销并下单过后他们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舒肝益脾颗粒”(规格:10g×15袋/盒;单位:盒;数量:壹;国药准字H44023766,生产日期:2023.08.09,有效期至:2025.02.08)9.0盒、单价38.00元/盒;以整盒方式销售了8.0盒,售价是45.00元/盒。截至2025年03月1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药品(1)“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已超过有效期40天;(2)“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已超过有效期102天;(3)“阿咖酚散”已超过有效期163天;(4)“舒肝益脾颗粒”已超过有效期32天。同时,当事人将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与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于待销售的药架上进行使用,现场没设有过期、失效药品存放区,也未发现张贴标注有“超过有效期药品”或者“失效药品”等标识。 又查明,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有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进货票据,但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药品使用台账,无使用记录,故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以《财物清单》百阳市监强制〔2025〕34号和经营者吕爱敬在《询问笔录》中确认的数量、金额计算,认定上述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7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5年03月1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提取证据图片》10张等材料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二)2025年03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百阳市监强制〔2025〕34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百阳市监强制〔2025〕34号)各1份以及扣押实物1批,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二)2025年03月25日,当事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身份证号码:452622197811283904)复印件材料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三)2025年03月25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92451021MA5MF90108)和《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MA5MF901045100317D2192等复印件材料各1份;《医师执业证书》(编号:201345110452622197811283904)、《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码:201345110452622197811283904)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的主体资格; (四)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材料1份,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1份,证明“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购进情况的事实、供货商主体资格情况及涉案药品合法来源的事实; (五)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材料1份,证明“阿咖酚散”购进情况的事实及涉案药品合法来源的事实; (六)广西圣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材料2份,广西圣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随货同行单1份,证明“舒肝益脾颗粒”购进情况的事实、供货商主体资格情况及涉案药品合法来源的事实; (七)当事人提供疾病证明书、出入院、手术记录单及住院收费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因身体原因产生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 (八)2025年03月2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从事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经营
一、没收违法使用的“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阿咖酚散、舒肝益脾颗粒4个品种共计5盒超过有效期药品。 二、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