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小叶果蔬小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汉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5MA2EM8R31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江北人民路645弄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15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06日以3元一包的价格售出一包超过保质期的调味面制品。 由于采购时间过长,当事人已忘记该调味面制品的采购价格、采购单位、采购时间和采购数量。另,因当事人未作销售记录,无法查清其余同批次的调味面制品具体销售时间。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调味面制品数量为1包,货值金额为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的调味面制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理:
罚款2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理:
1.警告;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