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书奎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0713503919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朝阳七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0
(2024)陕04民终5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咸阳丽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04
(2024)陕07民终1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1-20
(2024)陕07民终1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0-23
(2024)陕0702民初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5
2024-07-05
(2024)陕0702民初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6
2024-02-27
(2024)陕01民终795号
合同纠纷
胡**,张**
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9-21
(2021)陕0404民初338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佛山市华和丰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8
2021-09-10
(2021)陕0404民初338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佛山市华和丰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9
2020-07-21
(2020)陕04民终120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浩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7-20
(2020)陕04民终120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浩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10
(2023)陕0103民初15757号
合同纠纷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广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胡**,张**
裁判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3-10-12
合同纠纷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18-01-27
(2018)陕0112民初1100号
合同纠纷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3
2021-04-26
(2021)陕0404财保33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佛山市华和丰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0-09-28
2020-09-11
(2020)陕0404财保44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陕西旭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15857054.71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0-06-30
2020-05-22
(2019)陕04执294号之一
满**与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17
2009-08-28
(2003)咸秦民执字第000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咸阳宏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9-28
2019-09-20
(2019)陕04民特1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05
2018-04-28
(2018)陕0112民初1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咸阳鸿建科技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卫水罚﹝2023﹞4号
你(单位)生产了无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给水用聚丙烯(PP-R)管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你(单位) 生产了无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给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18条的规定,判定该违法类型为“轻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29
2
﹝2023﹞3046号
销售不合格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产品的行为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PVC-U管材;2、处以罚款壹仟肆佰柒拾元整(1470.00元)
1470.00元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2023-09-20
3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3046号
咸阳鸿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PVC-U管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慘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由于房地产行业整体行业下滑,停产很长时间了,加上设备部分老化,单位效益不好,希望从轻处罚。监管部门要求该单位马上更换设备,提升产品质量,杜绝不合格产品发生。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产品没有主观故意,不是人为掺混,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所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客观存在。量刑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产品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735元2倍的罚款:1470元。
1470.00元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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