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忠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MA28BB2C9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聚福村(平湖市飞达制衣有限公司老厂区内2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7
(2023)苏0509民初1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
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
2022-05-06
人事争议
顾**,刘**
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
平湖市人民法院
3
2022-03-16
顾**,刘**
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
2022-02-25
人事争议
顾**,刘**
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平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
平湖市人民法院
5
2021-04-19
(2021)浙0522民初1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三金特种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
长兴县人民法院
6
2020-01-08
(2019)浙0402民初88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大邦无纺有限公司
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张**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7
2019-12-30
(2019)浙0421民初5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特莱纱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
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8
2019-12-09
(2019)浙0424民初5294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海盐卓依服饰有限公司
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9
2019-11-28
(2019)苏0509民初142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沧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10
2019-11-20
(2019)浙0482民初4048号
定作合同纠纷
平湖市旭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28
(2024)浙0482民初3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布岢丝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平湖市人民法院
2
2024-02-05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布岢丝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湖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08
2021-12-09
(2021)浙0591民初30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卓润纺织科技(湖州)有限公司、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03
2022-07-25
(2022)京0105民初585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708.65元
民事案件
3
2022-07-28
2022-07-27
(2022)浙0482执951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王**、黄**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6-14
2022-06-14
(2022)浙0482执40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欣艺纺织品有限公司、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4-06
2022-04-05
(2021)浙0482执2731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
张**、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2-29
2021-12-07
(2021)赣0404执7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江新永缘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2-23
2021-03-30
(2021)赣0421民初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江新永缘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7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2-18
2020-09-21
(2020)浙0402执149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嘉兴市大邦无纺有限公司、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12-08
2020-08-14
(2020)浙0481执264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海宁市诚信服装辅料厂、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12-08
2020-08-14
(2020)浙0421执48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嘉善特莱纱服饰辅料厂、平湖颖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752号
经调查,当事人开业后已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给予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