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优味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必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EA3XN8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锦阳国际A34S1014、AS10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54号
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以5元/斤的价格从微信好友处采购芒果15斤,货值金额75元。采购后,当事人将上述芒果存放于经营场所操作间及原料存放区冰箱内,用于制作水果蛋糕的原材料。2026年3月13日,上述芒果果实表皮已明显发黑霉变、腐烂,当事人未对其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未及时销毁且当事人仍将上述发黑霉变、腐烂芒果置于操作台分拣切割拟用于制作水果蛋糕。?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6年3月20日,当事人仍将上述发黑霉变、腐烂芒果置于操作台分拣切割拟用于制作水果蛋糕,未改正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销毁了涉案发黑霉变、腐烂芒果。...[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