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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天天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C9CCT34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毛家港镇三中街19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95号
经查,2023年11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销售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文件。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3〕9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年12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在从事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销售的工作人员,仍无法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据当事人述称,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从荆州两湖市场胡氏干货购进甘草味西瓜子10公斤(购进价29.6元/公斤)、话梅味西瓜子10公斤(购进价29.6/公斤)、原味南瓜子10公斤(购进价27元/公斤),购货金额共计862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三种食品投放于经营场所内按散装食品进行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以39.6元/公斤销售甘草味西瓜子3公斤、以39.6元/公斤销售话梅味西瓜子3公斤、以39.6元/公斤销售原味南瓜子4公斤,共计销售金额396元。上述散装食品属于直接入口食品,在销售上述散装食品时,当事人安排的销售人员均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文件。 当事人在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湖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84之一般处理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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