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博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丹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48BFGT1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观音阁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41号
经查,上述竹溪贡米是公司(主厨王意梅)2024年8月份从竹溪县三元米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盒,进价64元/盒;袁胖子合渣粉是2025年7月份从竹溪县兴旺百货超市购进的,共购进5袋,进价2.5元/袋,上述两种食品用于当事人餐饮服务过程中,不单独对外销售,所以没有销售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竹溪市监限提〔2026〕88号),要求当事人在二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竹溪贡米、袁胖子合渣粉购货票据、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购进和使用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根据以上调查信息,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竹溪贡米、袁胖子合渣粉的货值金额为199.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和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均未发生变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申请并于2026年4月14日办结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全面完成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竹溪贡米3盒、袁胖子合渣粉3袋;
2.罚款15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竹溪贡米3盒、袁胖子合渣粉3袋;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