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包头市东河区渝味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世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RRAHT1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公七街57号通信楼院外小二楼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290号
当事人在东河区公七街57号通信楼院外小二楼底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从包头市东河区肖记调料店购进了1瓶红油郫县豆瓣,购进价8元/瓶。当事人于2025年8月24日从包头市东河区瑞福林肉食店购进了5斤羊肉,购进价33元/斤。当事人因忙于经营,购进上述食品后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提供了上述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进货票据复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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