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富宁县睦伦顺通加油站(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金平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6NBQ093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木央镇中寨村民委大田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20号
经查,当事人2018年8月2日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许可后,在富宁县木央镇中寨村民委大田小组设立“富宁县睦伦顺通加油站(普通合伙)”,从事汽油、柴油、机油、食品等销售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以7212.38元/吨的价格向广西桂昌能源有限公司预购34吨95号车用汽油,实际最终购进33.55吨并于2025年7月17日入罐用于销售。2025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托方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开展产品质量抽查,抽取样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甲醇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依据《2025年云南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持有异议,于法定期限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省局指派复检机构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针对初检不合格的甲醇含量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该样品按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检验,所检项目甲醇含量(质量分数)不合格,样品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95号车用汽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局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执法人员依据检验报告确认的油品密度,核算出该批次33.55吨不合格95号汽油折合44400升,该核算方式得到加油站委托代理人认可;因加油站无法提供入罐前原有库存及库存区分计量记录,其认可按该批次入罐后至44400升售罄的指定时段全部销售收入核算违法所得。结合加油站交接班记录、销售统计表,该时段95号汽油共售44627.320升、销售款353678.94元,核减超出不合格批次的227.32升对应销售款1787.1元后,确定该批次不合格汽油实际销售款为351891.76 元。以该销售款为基数,扣减加油站实际进货成本274017.50元、有票据佐证的运输费9860.00元及对应增值税31878.77元,核算出该批次不合格汽油利润为36135.49元,加油站对该核算结果无异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以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本案所涉33.55吨95号车用汽油的货值金额认定为351891.76元,同时依法将所得利润36135.49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万陆仟壹佰叁拾伍元肆角玖分(¥36135.49); 二、处货值金额叁拾伍万壹仟捌佰玖拾壹元柒角陆分(¥351891.76)0.2倍的罚款,计柒万零叁佰柒拾捌元叁角伍分(¥70378.35);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陆仟伍佰壹拾叁元捌角肆分(¥106513.84)。
70378.35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