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茗湖餐饮小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1MAAM1N2P0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明湖湿地公园管理处负1楼(向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4
(2025)黔0201民初446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杨**
钟山区茗湖餐饮小馆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罚[2024]280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经营者名称为钟山区茗湖餐饮小馆,法定代表人为何琼,许可证编号为JY25020210376599,经营场所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明湖湿地公园管理处负1楼,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热食类制售,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自2024年4月开始经营自制饮品,截止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未到我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变更。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自制饮品操作区域内有1包作为自制饮品原材料的水妈妈牌泰国白西米超过保质期(净含量是500克,生产日期是2021年6月1日,保质期至2023年6月1日)和2瓶瓶盖标有台椰的无标签瓶装饮料(1瓶已开封使用,1瓶未开封使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水妈妈牌泰国白西米的进货票据,无法计算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2瓶瓶盖标有台椰的无标签瓶装饮料是台椰原味椰汁,是2024年8月2日从左邻右舍生鲜超市碧桂园店购进的瓶装饮料,外包装标签被当事人店内员工撕毁并作为饮品原材料使用,进货价格是每瓶6元,故货值金额为6×2=12元。在当事人厨房冰柜内有9包同厂家的3批次战斧牛排(净含量均为250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的有5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5日的有3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的有1包)和1包全麦吐司(4片装)(净含量为185克,生产日期是2024年7月19日,保质期至2024年7月22日)超过保质期。战斧牛排于2023年7月25日从广州俗家小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20包,每包内有1片牛排,进货价格是每包33.9元,销售价格是每包98元,销售了11包;全麦吐司(4片装)是当事人店内员工从太阳之手店铺购进后自己使用,只购进了1包,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故货值金额为98×9=882元。
当事人无提供证明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被用来加工食品的证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且无法提供部分原材料的进货票据,故货值金额为6×2+98×9=89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责任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2.投诉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2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3.我局对当事人检查时制作的《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和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制作的《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变更经营范围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2024年8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1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及数量;
5.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录像,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检查钟山区茗湖餐饮小馆照片10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2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