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云海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761477241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洞振路1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2026)浙02民终1549号
劳动争议
安**,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3-09
(2026)浙0203民初859号
劳动争议
邵**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5-12-31
(2025)浙0212民初29729号
中介合同纠纷
宁波甬徽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严**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4
2025-10-31
(2025)浙0203民初199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楚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5
2025-09-23
(2025)浙02民终5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
潘*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8-26
(2025)浙0212民初178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7
2025-05-12
(2025)浙0203民初1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潘*
汪*,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8
2022-11-16
(2022)浙0203民初97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巅峰家具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9
2022-10-20
(2022)苏0321民初59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
徐州航傲家具有限公司,张*
丰县人民法院
10
2022-01-10
(2021)浙0381民初13561号
合同纠纷
温州市亿海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21
2024-05-17
(2024)浙0203执异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巅峰家具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6-29
2023-06-21
(2023)浙0203执1120号之一
合同纠纷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巅峰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4-23
2023-02-01
(2023)苏0321执4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徐州航傲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4788.60元
执行案件
4
2023-04-23
2023-03-24
(2023)苏0321执4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徐州航傲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3-08
2022-01-06
(2021)浙0381民初13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亿海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3-07
2021-06-03
(2021)浙0381财保420号
财产保全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亿海机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25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2-08-03
2021-06-30
(2021)浙0381民初7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亿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0-21
2020-09-25
(2020)浙0203民初4110号
劳动争议
郭*与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曙应急罚决﹝2024﹞第000017号
2024年1月24日,根据百日攻坚战行动计划,横街镇应急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海翊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荷晓三路,其实际经营地址为横街镇东村,该公司一楼安全出口未设置应急指示灯及逃生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生产经营场所和者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第五十九条第一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