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阳喜媒人婚恋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MA7LHALH1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江滨社区江滨南街143号五楼507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6
(2025)浙0783民初15580号
合同纠纷
胡**
东阳喜媒人婚恋服务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3-04-06
(2023)浙0783民初2837号
合同纠纷
义乌市喜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喜媒人婚恋服务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8
2023-04-18
(2023)浙0783民初2837号
合同纠纷
义乌市喜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喜媒人婚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119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1日,东阳喜媒人婚恋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经营场所门厅放置的易拉宝广告“悬赏配对”中的男性相亲会员已于2024年11月结婚,至案发之日止,该易拉宝广告仍放置在公司门厅用于宣传,有虚假广告的行为,与相亲会员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用于和消费者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项、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88元;2.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款10288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用于和消费者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项、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88元;2.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款10288元,上缴国库。
10288.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