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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华仁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奇松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337298535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成治路8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10
(2021)黔05民终418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张**,张**
金沙华仁医院有限公司,金沙县人民医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9-10
(2021)黔05民终418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张**,张**,张**
金沙华仁医院有限公司,金沙县人民医院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4-20
(2020)黔0523民初326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张**,张**,张**,张**
金沙县人民医院,金沙华仁医院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4
2020-09-30
(2019)黔0523民初124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杜**
金沙华仁医院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5
2020-09-22
(2019)黔0523民初124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杜**
金沙华仁医院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6
2020-08-20
(2020)黔0523民初326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张**,张**,张**,张**
金沙县人民医院,金沙华仁医院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7
2019-04-15
(2018)黔0523民初187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邹**
金沙华仁医院有限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31
2020-09-30
(2019)黔0523民初124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杜**与金沙华仁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004.38元
民事案件
2
2019-12-17
2018-12-07
(2018)黔0302民初112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沙华仁医院有限公司、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7
2018-10-29
(2018)黔05民终3479号
合同纠纷
金沙县茶园镇卫生院、金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02279.2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医保罚字﹝2024﹞第0202号
金沙华仁医院存在超标准收取数字化摄影(DR)10*12吋胶片、间接胆红素测定等费用的违法行为,涉及违规报销医保基金12468.69元。
一、由金沙县医疗保障局约谈该医院主要负责人; 二、对该医院涉及违规报销医保基金12468.69元予以追回; 三、对其处涉及违规报销医保基金1倍罚款12468.69元。
12468.69元
金沙县医疗保障局
2024-02-23
2
金卫医罚﹝2023﹞015号
1、2023年9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未备案登记腹腔镜下双侧卵巢囊肿剔除术、腹腔镜下双侧卵巢囊肿修补术;2023年8月27日为患者蔡在美(女,44岁,床号:2,住院号:2308149)开展腹腔镜下双侧卵巢囊肿剔除术+腹腔镜下卵巢囊肿修补术+诊刮术。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贰佰玖拾壹元肆角捌分(¥7291.4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2023-12-18
3
金市监处﹝2023﹞133号
金沙华仁医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和2022年8月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自述,柴胡等15种中药饮片是从播州区龙坑顾怀飞中药材经营部购进的。因当事人仅提供了播州区龙坑顾怀飞中药材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不能提供其供货单位经营中药饮片的合法资质材料,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票据(销售单号:S02212200055)1张和票据(销售单号:S02212200065)1张、贵州增值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分别是05378021,05378022,05378023,05378024, 05378025)6张不予采纳。 上述中药饮片中,柴胡称重为4kg,销售价0.0115元/g;金银花称重为5.5kg,销售价0.138元/g;石膏称重为7kg,销售价0.0069元/g;牛膀子称重为7kg,,销售价0.0276元/g;麻黄称重为8.5kg,销售价0.0805元/g;羌活片称重为5.5kg,销售价0.07475元/g;川芎称重为6.5kg,销售价0.0552元/g;杏仁称重为6.5kg,销售价0.0437元/g;黄芩(A)称重为5.5kg,销售价0.0414元/g;甘草称重为1.5kg,销售价0.0345元/g;独活独活称重为7kg,销售价0.0322元/g;葛根称重为4.5kg,销售价0.023元/g;知母称重为6.5kg,销售价0.0437元/g;芦根称重为6kg,销售价0.0414元/g;薄荷称重为8kg,销售价0.0161元/g。当事人称上述中药饮片是和该医院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诊疗需要使用的中药饮片一起混放在中药斗柜中使用,无法明确上述中药饮片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4000g*0.0115元/g+5500g*0.138元/g+7000g*0.0069元/g+7000g*0.0276元/g+8500g*0.0805元/g+5500g*0.07475元/g+6500g*0.0552元/g+6500g*0.0437元/g+5500g*0.0414元/g+1500g*0.0345元/g+7000g*0.0322元/g+4500g*0.023元/g+6500g*0.0437元/g+6000g*0.0414元/g+8000g*0.0161元/g=4054.3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2份10页,证明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 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医生身份证复印件3 份3页,证明其公民身份; 5.委托书1份1页,证明其法定代表人委托副院长周焕平代为处理相关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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