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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细娥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3576988795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白鹭文化广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5﹞235号
现查明:2003年12月23日,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开始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2019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武汉市洪山区启凡电脑经营部购进含标注“GreatWall,网星530,产品名称:开关稳压电源,型号:GW-530,输入:180-240V~5A50HZ,额定输出功率425W”等内容电源的整机电脑97台,货值金额280000元。上述整机电脑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额定电流小于等于6A的微型计算机”的强制认证的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而当事人购进上述整机电脑后,未经认证擅自将上述整机电脑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经营供消费者使用至今。因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未设立财务账户,未记录收支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2
(崇)文综罚字{2023}F-000007号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警告;罚款5000元整
5000.00元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