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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挑鲜选(万载县)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胜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D7DMHQ92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后街116号附1号(和丰大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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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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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食处罚〔2024〕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位于万载县康乐街道后街116号附1号的鲜挑鲜选超市。当事人于2024年7月17日在万载县城北农贸市场从农民胥某的摊贩处以现金购买该批次的老姜,当事人购买老姜价3.98元/公斤,购买数量4.9公斤,当事人出售老姜价格设在12元/公斤,出售价格随每日市场行情波动,该批次老姜已于2024年7月20日全部售罄,共卖出64元。2024年8月26日,我局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检结果为老姜中*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的检验结论。当事人采购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会向供应商索票索证,在采购农民的老姜时索要身份证并手写收据,但未索要检验合格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农民购买老姜时索要票据和证件,但是未索要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老姜来源,在向农民购买老姜时索要票据和身份证,提供老姜农民的身份证和联系方式,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未索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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