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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旭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旭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BXU4CP2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2058号锦标大厦二楼221-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6
(2024)赣0121民初33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旭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南昌柏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稽认处罚〔2024〕1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厂名厂址和警示标志,已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依法应予责令改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投光灯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处罚。
-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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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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