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泉积山纯净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扎西才郎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523MAC0F9W258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尕让乡东果堂村二社(原学校旧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贵德市监处罚〔2025〕24号
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州局食品安全督导发现问题移送清单后,问题清单内容:1.虚假标注生产日期;2.空桶区私自改装生产线;3.无相关生产记录。随即对贵德泉积山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或者成品库内发现虚假标注日期为2025年7月18日的桶装水,随后执法人员对该情况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核实,该企业在州局检查组走后,根据检查组反馈问题,对检查组现场查处的2015年7月17日生产的标注2015年7月18的12桶桶装水进行了销毁。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企业7月份生产、入库、出库、销售,不合格处置台账记录。入库记录显示:该企业于2025年7月17日入库68桶水,其中:生产标识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的桶装水(18.9L)33桶,标识为2025年7月18日的桶装水(18.9L) 35桶。出库记录显示:2025年7月17日出库56桶,厂区库存12桶。不合格销毁记录显示:已销毁12桶,销毁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各项生产记录进行核实了解:2025年7月17日,该公司共生产2批次桶装水,每批35桶。第一批由经理马士忠生产,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7月17日,因瓶盖破损,合格产品共计33桶。第二批由扎西才郎生产,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7月18日,合格产品共35桶。当日,经理马士忠拉走销售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桶装水33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8日桶装水23桶,当日将56桶水都全部销售完。厂区剩余库存12桶,核实情况与台账相符,负责人现场承认了有生产和销售了标注虚假标识的产品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违法生产行为,应予以处罚,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我局执法人员遂于2025年7月24日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立案。经查明,该食品生产企业于2025年7月17日分别生产2个批次桶装水,每批次35桶,其中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的桶装水33桶,标注2025年7月18日的桶装水35桶,共计入库68桶。当日,拉走销售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7月18日的水23桶,23桶水每桶售价6元钱,违法所得为138元。该企业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8元整(壹佰叁拾捌元)。2.罚款10040元整(壹万零肆拾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178元整(壹万零壹佰柒拾捌元)。
10178.00元
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