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益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业平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PTLPN1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大学东路162号东盟财经广场项目1号楼13A层13A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212号
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19日在其经营的有赞网店“善行坊”销售产品“艾草眼贴”,并在该产品宣传标题中使用“明目”一词进行宣传,经术语在线网站(https://www.termonline.cn/index)查询,“明目”属于中医药学名词,定义:用具有祛风、清热、凉血、化瘀、养血、益气、滋阴、健脾、补肝肾等作用的方药或其他疗法,以祛邪扶正,提高视力,治疗以视物不清为主症之病证的治法。 依据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NR201203024)及《艾草眼保健贴》企业标准(Q/NIJK 007-2018),涉案产品为南阳市健康快讯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研发普通产品,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范畴。 当事人采用1688平台第三方代发形式销售涉案产品2笔,销售金额共计196.4元。本案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已对上述2笔交易进行退款,退款金额合计179.4元。当事人通过雇佣个人对涉案产品进行广告编辑宣传,宣传费用共计17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174元1倍的罚款,罚款174元(大写:壹佰柒拾肆元)。
174.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3-03-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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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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