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味宁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竺健洒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2JPHUNX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坂田村228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5﹞34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生产了牛腩筋40袋。该款“牛腩筋”的具体信息为:产品名称:牛腩筋;配料:牛腩筋;生产日期:2024年8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SB/T10379;委托方:绍兴市味宁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宜兴市禾天下养殖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生产许可证号:SC104320****513。上述产品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际不符。上述牛腩筋的成本为36元/袋,销售价格为40元/袋,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牛腩筋40袋,其中6袋牛腩筋作抽检使用,剩余34袋全部销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九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况,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6元;2.罚款31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九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况,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6元;2.罚款3100元。
31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