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景凤安徽板面王小吃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景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95C6N3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铁路集资楼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65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有一个面品菜品展示板,上面展示有面品菜品名称及图片,但并未做任何价格标注,现场业务其他面品菜品价格单。因没有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现阶段店内商品明码标价情况。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