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区清清富佰汇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703MA108LTM4Y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安富里18甲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03
(2021)辽07民终2112号
排除妨害纠纷
姜*
凌河区清清富佰汇生鲜超市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3-18
(2021)辽0703民初334号
排除妨害纠纷
姜*
凌河区清清富佰汇生鲜超市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19
2021-08-10
(2021)辽07民终2112号
排除妨害纠纷
姜*、凌河区清清富佰汇生鲜超市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锦市监处罚〔2025〕GXSS0001号
2024年11月1日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下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DBJ24210700224400791、DBJ24210700224400789】和《检验报告》【JZ-2024-N-SP-00791、JZ-2024-N-SP-00789】。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连大重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凌河区清清富佰汇生鲜超市2024年10月19日销售的尖椒(辣椒)、大葱进行了锦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尖椒(辣椒)中噻虫胺项目和大葱中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19日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下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4210703222043873】和《检验报告》【SPCJ2418563】。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华一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凌河区清清富佰汇生鲜超市2024年10月29日销售的姜进行了凌河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11月7日和2024年11月2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同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复检和异议申请的权利,同时应当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和召回不合格食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现场检查,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出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大葱、尖椒(辣椒)和姜。于2024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11月19日对凌河区清清富佰汇生鲜超市(王清)涉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尖椒(辣椒)、大葱是2024年10月19日购进,姜是2024年10月29日购进,都是在凌西农副产品物流园区蔡金成处购进。大葱购进20公斤,尖椒(辣椒)购进15公斤,姜购进7.5公斤。大葱进货价是4元/kg,销售价格是5.18元/kg。尖椒(辣椒)进货价是6元/kg,销售价格是7.98元/kg,姜进货价是13.33元/kg,销售价格是21.8元/kg,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截至立案查处时止,上述食品货值金额386.8元,违法所得386.8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地证明、质量承诺书、付款记录和台账记录等证明材料。
免予处罚
0.00元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