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晶洛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祥辉 |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3MABU39MG6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大道北侧,杨梅渡路东侧第三体育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州市)人社监罚字﹝2024﹞专(1)035号
拒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对你单位拒不执行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赣州市)人社监令字〔2024〕专(1)091号的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上述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交,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方式为:本决定书送达后,我局将本次的缴款码(30日内有效)发送至你单位肖祥辉个人手机号(17681933268),请你单位凭缴款码到本地各银行网点缴交,或通过支付宝在线缴交(支付宝一赣服通一全省通办一支付缴费一缴款码付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并依法将相关信息列为行政执法公示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对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00.00元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2024-11-11
2
赣开卫公罚﹝2024﹞5号
赣州晶洛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立案调查。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安排8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赣州晶洛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肖祥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3、受委托人曾琳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4、曾琳芳询问笔录1份;5、时阳微询问笔录1份6、现场笔录1份;7、现场照片证据4份(其中含《营业执照》照片1份、《卫生许可证》照片1份、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照片1份、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公示照片1份、现场情况照片1份);8、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公示原件1份;9、赣州晶洛体育员工花名册1份为证。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版)》关于该条款一般处罚“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3600元 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章贡区或于都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00.00元
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
2024-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