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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兰溪志深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宜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CC7E92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兰溪镇西坳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15
2024-07-12
(2024)鄂1125民初3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浠水县兰溪某某商行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4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份从路过的送货车上购进该批次美汁源桃汁饮料,购进1件(12瓶/件),购进价格4.5元/瓶,销售价格6元/瓶,因其主要从事水果销售,饮料是顺带销售的,每次购进数量不多,于2026年3月6日被投诉举报人购买1瓶,至2026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止,剩余9瓶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一起摆放在该店门口冰柜内待售,当事人现场下架涉案食品,并在本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销毁处理。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故能查实的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1.5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1.5元。
5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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