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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绣林大道阿凡堤烧烤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福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BTXM10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绣林大道17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202号
2025年9月16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峰、李继承在石首市绣林大道172号个体工商户付福群经营的“石首市绣林大道阿凡提烧烤”门店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该店仓储区摆放的金龙鱼调和油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该金龙鱼调和油瓶装上印有“金龙鱼调和油,花生浓香型食用调和油,净含量:5升”等字样及图形。经清点,数量为10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5】1-054号),责令当事人在七日内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5】1-054号),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经查实:这批“金龙鱼调和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09月05日从石首市湘鄂农贸城购进的,共计购进数量为20桶,购进格为55元/桶,总计购货金额为1100元整,现已使用10桶,还剩10桶,购进这批“金龙鱼调和油”全部付现金,未向商家索取付款凭据。2025年9月28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峰、李继承在石首市绣林大道172号个体工商户付福群经营的“石首市绣林大道阿凡提烧烤”门店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该店仓储区摆放的金龙鱼调和油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该金龙鱼调和油瓶装上印有“金龙鱼调和油,花生浓香型食用调和油,净含量:5升”等字样及图形。经清点,数量为4桶,至案发时又使用了6桶。 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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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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