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媒介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栩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7MA4KXPY15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1.2.2期A12栋1楼101-1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1
(2024)鄂01知民终38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媒介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红燊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11
(2024)鄂0192知民初5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北红燊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媒介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2-02-09
(2021)鄂0192民初7578号
合同纠纷
武汉媒介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商报社,尖峰对决(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4
2023-06-08
(2023)鄂01民终104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中山市安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媒介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4
2022-03-16
(2021)鄂0192民初7578号之一
合同纠纷
武汉媒介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尖峰对决(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6号
经查,2025年9月17日,本局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的转办函,反映当事人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其他平台上对接的广告中使用“与全球知名动漫IP合作”“坚持选用海外三甲牧场直供的优质食材”“采用纯正天然的优质澳洲安格斯牛肉”“被西式快餐业内创业者评为2024年最具发展潜力的品牌,业内专家分析,塔德堡品牌在中国业内市场份额预计超过25%,当前业内知名度高达90%。”“登顶2024年汉堡品牌十大榜单Top5”等内容,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上述广告内容无相关依据,与事实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另查明,当事人为中介平台,不提供撰搞、改稿服务,上述违法广告稿件为无锡大脑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牛力)及广州鱼龙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崔晓霞)提供。无锡大脑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牛力)与广州鱼龙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崔晓霞)在当事人平台充值后,于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1月13日通过当事人平台,对接媒体发布,总计广告25篇,实际发布成功18篇,其中,2024年11月13日15时7分,在人民日报(腾讯新闻)媒体上成功发布,广告费90元;2024年11月13日11时50分,在凤凰网新闻(包收录)媒体上成功发布,广告费35元;2024年11月13日10时48分,在Zaker新闻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95元;2024年11月12日19时26分,在中青在线快讯(网易号)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45元;2024年11月12日17时58分,在搜狐网包新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20元;2024年11月13日10时2分,在新浪网新闻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90元;2024年11月12日17时46分,在中宏网(包收录)媒体完成发布,广告费95元;2024年11月12日16时40分,在中华网新闻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40元;2024年10月16日15时24分,在新消费网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12元;2024年10月17日10时41分,在腾讯网新闻(包收录)媒体完成发布,广告费35元;2024年10月10日18时14分,在搜狐网新闻(官方)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120元;2024年10月10日16时45分,在千龙网新闻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110元;2024年9月23日17时31分,在中华网生活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23元;2024年9月23日13时58分,在和讯网新闻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150元;2024年9月23日14时55分,在千龙网新闻媒体完成发布,广告费110元;2024年9月20日15时59分,在中国日报网观天下(可原稿)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115元;2024年9月20日15时27分,在华声晨报网(包收录)媒体上完成发布,广告费25元;2024年9月20日15时10分,在和讯网新闻媒体完成发布,广告费150元。总计广告费用1360元,可以认定为涉案广告费用1360元。当事人为中介平台,可以认定为广告经营者。当事人在上述广告发布前未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当事人在发布前,核实相关内容,应该可以发现广告存在虚假的内容,属于广告经营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代理的情形。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塔德堡”稿件证明》(含发布稿件内容及各媒体资源价格明细)、《有关“塔德堡”稿件充值发稿截图》等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2.处以罚款4080元,罚没合计5440元。
408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