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众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三敏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8FXJH3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沙嘴街道沙嘴办事处一号路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618号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湖北众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9年1月28日向仙桃浩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CPC型3.0t内燃平衡重式叉车1台,该车产品编号为G5AHP8830,付购货款59000元。购买后用作当事人生产销售塑料布时装卸货物使用至今,上述叉车一直由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三敏驾驶,截止2025年7月24日尚未进行法定监督检验并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叉车上悬挂的“场内鄂M00698”车牌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三敏于2025年6月套用其同学赠送的湖北天炫实业有限公司叉车车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事后又迅速对叉车进行了检验,有改正情节。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们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鉴于涉案叉车已获合格的监督检验报告,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结合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本机关决定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