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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豪锦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惠玲注册资本:2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MA5NHXJC9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桂林市秀峰区西凤路51号第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税二稽罚〔2025〕11号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惠玲、股东桂国锦均承认与江西益晟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江西益晟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7日为你公司开具了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36002100104,发票号码为10551360-10551379,金额1981416.83元,税额19814.17元,价税合计2001231.00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公司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桂市税二稽通〔2023〕75号),通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限60天内补开、换开发票金额1981416.83元,税额19814.17元,价税合计2001231.00元的发票,你公司无法提供。 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36002100104,发票号码为10551360-10551379,发票内容为*生物化学制品*医用试剂,金额1981416.83元,税额19814.17元,价税合计2001231.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秀检刑不诉〔2025〕17号)、《不起诉决定书》(秀检刑不诉〔2025〕15号)、《不起诉决定书》(秀检刑不诉〔2025〕14号)对你公司、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惠玲、你公司股东桂国锦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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