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海艳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昌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3MAC8GQRKX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绥阳县洋川街道晨光路A-1-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处罚[2024]40号
现查明,当事人绥阳县海艳副食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1)“凤球唛”番茄沙司,销售价12元/包(红色、绿色包装销售价一样);(3)“宁夏枸杞”,销售价8元/瓶,以上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6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预包装食品均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四、主要证据及证明目的: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供货方相关资质复印件2张;
3.《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4.现场检查图片4张;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绥市监强制〔2024〕02-5号)1份及财物清单1份,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绥市监延强〔2024〕40号)1份;
6.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7.《询问调查笔录》1份;
8.绥阳县海艳副食店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9.绥阳县海艳副食店提交的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1份及相关复印件2张、洋川街道南街社区出具证明1份。
第一组证据:第1项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主体合法;
第二组证据:第2-9项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询问人、被调查人、调查人、检查人签名并加盖手印予以认可。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