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昌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宇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41123411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标准厂房16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3
(2023)黔2701民初1302号
租赁合同纠纷
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华昌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都匀市人民法院
2
2021-11-22
(2021)黔01民初47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华昌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6-18
(2021)黔01民初47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贵州华昌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6-01
(2021)黔01民初47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贵州华昌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0
2022-03-03
(2022)黔2701民初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昌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处罚﹝2026﹞3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2025年9月10日至2026年1月22日,当事人生产经营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小引子(紫苏籽)白巧克力(代可可脂)”。 2.2025年9月10日至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陆续生产入库“小引子(紫苏籽)白巧克力(代可可脂)”(规格:268克/袋)共计54件(30袋/件),成本为300.5元/件(10元/袋),至2026年1月22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350元/件,另有11袋留样产品。上述“小引子(紫苏籽)白巧克力(代可可脂)”标签标注的产品类型是混合型代可可脂巧克力,但在产品外包装醒目位置标示了“(紫苏籽)巧克力”,未清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代可可脂巧克力)的专用名称,且产品标签强调添加了紫苏籽这一成分,但未标注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上述“小引子(紫苏籽)白巧克力(代可可脂)”货值金额共计19028.33元,违法所得2673元。 另查实: 1.当事人在生产上述“小引子(紫苏籽)白巧克力(代可可脂)”时,做了配料工序记录和成品入库记录,并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才出厂销售,并在销售时做了销售台账。 2.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图片,显示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得知上述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后,对生产的该款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另有8批次产品存在同样标签问题(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9月10日、2025年9月22日、2025年10月8日、2025年10月19日、2025年11月6日、2025年12月6日、2026年1月10日、2026年1月20日),主动向执法人员供述生产及销售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小引子(紫苏籽)白巧克力(代可可脂)”,并停止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外包装袋,同时向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能召回。 4.经营过程中,未收到消费者关于上述“小引子(紫苏籽)白巧克力(代可可脂)”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与举报。 5.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前未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刘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证据组二: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第四十八期)、案件线索台账、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投诉举报材料、黔南州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小引子(紫苏籽)白巧克力(代可可脂)”的事实; 证据组三:配料工序记录、成品入库单、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台账、销售价格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做了投料记录、入库记录、出厂检验和生产经营涉案产品的事实; 证据组四: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书、整改报告、整改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并整改的事实; 证据组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2026年5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宇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2025年9月10日至2026年1月22日期间,当事人生产经营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小引子(紫苏籽)白巧克力(代可可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责令改正,鉴于留样产品不用于销售,不予没收,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没收产品外包装袋110个;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叁元(¥2673.00); 3.处货值金额19028.33元0.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捌佰零伍元陆角陆分(¥3805.66)。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肆佰柒拾捌元陆角陆分(¥6478.66)。
3805.66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