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万洪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92294552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2-11栋地下室-101等4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9
(2024)新0104民初12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五家渠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1
(2024)新0104民初92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5
(2024)新0104民初16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鑫瑞欧邦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8
2020-11-05
(2020)新0104民初94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46号
新疆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对上海路126号的兰庭书苑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维保时,存在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之规定实施维保,未按第七条之规定填写维保记录的行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